5月1日起生效!目的港弃货风险反转,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!

发布于: 2026-04-20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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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,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其中最受关注的重大调整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,被彻底改写。过去货交船即自由,现在可能变成终身责任制。风险从境外买家,转移到了境内托运人、外贸企业、货代企业身上。

原规则(第86条):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、滞箱费、仓储费、处置费等,主要由境外收货人承担。
新规则(第93条):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,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。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。

新《海商法》共16章310条,包括电子单证合法化、实际承运人定义完善、海洋生态保护强化、反制条款等内容,整体旨在适应航运数字化、国际趋势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。对从业者来说,短期内立即自查合同模板、保险配置、通知流程,过渡期内尽快调整业务模式。长期加强客户信用评估、物流全链条可视化、法律合规培训,提升抗风险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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